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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利、作業系統與數位自由

原文:Rights, Operating Systems and Digital Freedom

| 作者:Audrey Tang, E. Glen Weyl and the Plurality Community | 譯者:唐鳳 Audrey Tang, 周宜蔓 Gisele Chou, 王嘉田 Greg Wang


本書的一個核心前提是,技術系統和政治系統二者的緊密類比,可用來互相改善;而二者的綜合,則可為彼此提供強而有力的前行道路。書名源自於臺灣華文中的「數位」(digital),具有複數(plural)的多元意涵。這個章節中,我們開始更深入的闡述如此綜合性的作用。尤其是,我們認為「權利系統」作為民主制度的基礎,與「作業系統」作為應用程式運行的技術基礎,所發揮的角色類似。我們主張,雙方都可以在這個類比過程中相互學習,科技發展承擔起道德責任,政治哲學亦與時俱進。

本章各節的核心出發點,多元網絡社會的基礎協定,直接融合了這兩個要素:它們既定義了數位生活裡權利,同時也可作為建構應用程式的作業系統。因此,當我們將數位與多元相互融合時,其實作方式與寓意相互扣合,也與一元原子論政治技術系統的融合,形成了鮮明對比。

權利作為民主的基礎

民主(“人民做主”)最簡單的想像,是一種政府制度,來達成集體決議,而非指政府對公民採取的某些特定行動。然而在實踐上,所謂「民主」政府的最基本特徵,就是公民享有的一系列基本自由。雖然這些 "權利" 在不同民主政體中因時因地而異,但總體來說其運作模式一望即知,已成為如聯合國《世界人權宣言》(UDHR)等宣言的基礎,包括平等、生命、自由、人身安全、言論、思想、良心、財產、結社權等。雖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,這些權利是人類根本而普世的價值,但我們在此需要關注的是,為什麼人權對民主這種政府制度的完整性如此重要,以致於許多人與組織都主張:如果無法保障人權,則民主無法存在。

當代最偉大的民主哲學家之一,丹妮爾·艾倫(Danielle Allen)在她最近出版的《Justice by Means of Democracy(通過民主實現正義)》一書中,可謂最清楚的表明了民主於這些權利的依屬。她的基本論點是,若「人民意志」不能安全、自由的傾訴,就無法獲得政府的回應。如果投票是出於脅迫,或者坦率參與公民行動時會對個人帶來危險,那結果反映的不過是脅迫者的意向而已;這些都是騙局。假若公民無法結社為社會和政治團體,他們就無法協商、對當權者的決定提出異議。如果人們不能透過多樣化的經濟互動來謀求生計(例如,因為他們受到國家或私僱者的奴役),我們就不該期待他們表達的政治信念能反應內心的聲音、而非只是順服主人的政治服從。

擔憂社會的不自由,會破壞民主運作,這不是抽象或推測而已。在實踐中,許多著名的民主國家,都曾因廢除他們所仰賴的自由而 "自取滅亡"。也許最著名的例子是威瑪共和國(the Weimar Republic),它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 30 年的大部分時間中統治著德國,並因國家社會主義德國工人黨(納粹黨)在國會中取得多數席位而結束。這導致阿道夫·希特勒(Adolf Hitler)被任命為總理,從而建立了人類歷史上最臭名昭著的獨裁政權之一。然而,即使不對各國當代政治採取太強烈的立場,也很容易地辨別出許多民主社會選出的領導者和政府,卻以削減自由的方式,將它們從民主國家轉化為政治學家史蒂芬·列維茨基(Steven Levitsky)所稱的"競爭式威權"(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)政體。

為何先有人權才有民主制度?有一種觀點是,某些權利是組成民主政府的基本要素,包括:公民是有能力可作為能夠形塑、渴望塑造所參與的民主社區的集體生活的主體。他們有能力組織起來,促進共通利益,進而讓這些利益在政治層面上被聽見。這些依存關係並不是絕對的,且往往是辯論的主題。舉例,在一些被廣泛視作民主國家的社會(如北歐)強調了所謂 "積極言論自由" 的重要性,即每個公民不管為何,都能發表意見且被傾聽的可行途徑;其他社會(如美國)則偏向 "消極言論自由",即任何人不得透過政府干預,來妨礙觀點的表達。有些(如歐洲)則傾向於強調隱私權,作為公民社會獨立於國家而存在的基本權利、也是政治行動的必要條件;而另一些社會(如亞洲)則傾向於 "集會與結社權",認為這些權利對民主來說更加重要。但幾乎所有民主國家都同樣期盼的是:這一系列大幅重疊的權利,作為民主運作的基本前提,應該由全球民主國家共同維護。

國家(和地方)政府,特別是司法系統,往往在確保權利可得到尊重的面向,發揮關鍵作用;對這些權利進行裁決,往往是國家高等法院的核心職能,這也是我們在上面提到 "社會"(與民族國家相關)的部分原因。然而,僅僅從國家法律體制的角度來思考權利問題,是有誤導性的。權利是一種信仰體系,根深蒂固於各種文化(民族、次民族、跨境等等),且通過了對共同價值觀和合法性的盼望,來影響生活。例如保障言論自由,通常並非對工作場所或網路平台的法律要求。然而,在對言論自由的期望下,大幅限縮了員工和顧客對言論管制政策的接受程度。這樣的期盼,還激發了對非營利組織的支持,促成組織的型式在國內外支持人權。像《世界人權宣言》這樣難以用國際執法貫徹的宣言文件,依然對各國法律制度產生了影響、發揮了重大作用。例如,南非的最高上訴法院,就對其他國家的裁決產生了巨大影響。各種機構(法院、企業、民間社團等)在確保這些共同文化期望得到維護方面,顯得至關重要,而這些機構中沒有一個可單獨作為權利的 "執法者"或 "源頭"。在這個意義上,人權的存在可說超越了國家,即使國家是這些權利的關鍵捍衛者。

權利往往也是一種志向和目標,而不是固定可行的現實。美國大部分的歷史敘事,都演述著從建國開始,就長期受剝奪的平等願望。許多社會權(如優質教育)和經濟權(如合適居所)往往超出了政府能力範圍,無法立即實現,特別在開發中國家,但卻見證了人民最深切的期望。

作業系統作為應用程式的基礎

作業系統(OS)在數位生活中無所不在。作者之一任職的微軟公司發行的 Windows,可能是地球上最知名的軟體之一。iOS 和 Android 為大多數的智慧手機提供動力。Linux 是有史以來最雄心壯志、最成功的開源軟體項目,人們每次的數位互動都依賴於底層的作業系統。

作業系統大致上定義了運行在其上的應用程式的可行範疇。在性能、外觀、速度、機器記憶體使用等方面,在特定作業系統上運行的應用程式,必須共享且遵循某些基本特性。舉個簡單的例子,iOS 和 Android 允許觸控界面,而早期的智慧型手機(如 BlackBerry 或 Palm)則依賴觸控筆或鍵盤輸入。即使在今天,iOS 和 Android 兩者的應用程式,在外觀設計、操作感受和性能特色上仍有差異。應用程式是為這些平台中的一個(或多個)進行程式編寫,藉由作業系統中內建的運作程序,來確認他們的應用程式可以做什麼、不能做什麼;哪些需要從頭建構,哪些可以依賴底層的程序。

這些界限往往並非黑白分明。雖然麥金塔是第一台採用圖形使用者界面(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, GUI)作業系統的大眾市場電腦,但早期採用命令列界面的電腦,有時會有包含類似 GUI 等元素的程式。今天,雖然虛擬實境(VR)和擴增實境(AR)頭戴顯示器的效果更好,但有些 VR 和 AR 體驗也可以在手機上運行,只要把手機戴到眼前即可。此外,雖然作業系統設計師試圖加入安全協定,來抵禦違背或威脅底層作業系統完整性的應用程式行為,但這些問題總是難以完全杜絕。許多,也許是大多數,電腦 "病毒" 正是這種違反行為的例子。因此,作業系統定義了其上應用程式的正常行為、提供應用程式可以運用的工具,以及對其他應用程式的合理期待,決定了哪些功能比較容易實現。

對於應用程式出乎意料的行為,作業系統必須不斷適應。有些行為值得鼓勵(支援新的應用情境)、有些行為則必須防堵(例如病毒入侵)。這樣的適應可能是微小、表層的:舉例,我們經常收到智慧手機的系統更新通知,抵禦安全威脅,或是與時俱進地將「表情符號」、「顏文字」等輸入法,納入作業系統(OS)的基礎。也有更戲劇性的變化:例如 Google 推出與汽車和電視相容的 Android 版本。

OS 以各種方式捍衛其完整性,其中安全修補程式是最敏捷、最具攻防性質的,但也包括開發者教育、創建廣泛的開發者支持生態、逐步開展顧客的使用和期待等。一般來說,建立在 OS 上的應用程式,既支持 OS 本身的開發,也支援更新和開發新的 OS,來協助 OS 不斷適應,甚至與原本的版本競爭。 儘管在不同的 OS 之間,存在差異和競爭關係,但它們都擁有許多共同的直觀功能,至少部分試圖允許跨平台開發、新舊版本相容(也就是說,為先前版本設計的應用程式仍然可以繼續使用,並且應用程式可以對新一代 OS「向未來相容」),以確保使用者能存取各式各樣的應用程式。

OS 的發展日新月異,目的是為了支援尚未完全實現的功能。通常來說,從這些嘗試中學到的經驗,使它們在未來的某一天,可以更全面的支援這些功能。例如,最早發佈的著名語音 "智慧助理" (如蘋果的 Siri 和亞馬遜的 Alexa)品質有點可笑;隨著時間的推移、結合系統本身的使用者參與,品質得到了改善,使得它們具備了更廣泛的口語互動功能。

多元基礎

權利系統和作業系統,具有許多共同特徵:二者作為民主社會和在其上運行的應用程式的基礎;擔任這些程序預設的背景條件;在系統運行中扮演比在其上運行的應用程式更為根本的重要角色,因此需要特別捍衛以確保其完整性;然而至少在某種程度上,它們是理想化、未完全實現的,事實上有時在內部甚至處於緊張關係;儘管它們往往有強大的執行機制作為擔保,但在明確定義的制度和程式之外,它們也瀰漫在文化之中。除了這些共通的相似之處,權利和作業系統還有兩個路徑,對多元觀點來說尤為重要獨特,我們以下將會詳述,並與一元論原子主義做出對比。

動態性

如上所述,作業系統顯然是動態的,而仔細想想,權利系統也具有高度動態性。這點對權利(和作業系統)的多元觀點,尤為關鍵。權利是民主制度的支持基礎;作業系統支持著在其上運行的應用程式。但權利的制定者和作業系統的設計者,只能 "猶在鏡中" 瞥見這些基礎制度和設計將如何被使用、濫用和重新想像,這正是二者為這種實驗、創新提供的空間。例如民主制度有利於公眾對話,來形塑社會期盼。這些若要實現,可能需要發展支持這些期盼的基本能力。事實上,如果民主制度缺乏重新構想自身基礎的創造力,那麼像權利系統那般支持民主,就沒有什麼意義了。

最近一個很好的例證是,我們對言論自由的理解,正在因為資訊技術的發展發生變化。言論自由曾被視為一種合理表達的權利,它確保公民能夠在不受干擾下,形成與建立對政治立場的支持。不過,這樣的觀點形成於資訊相對匱乏的環境,當時對言論的壓制,是一種阻止意見被聽到的有效方法。

現在的情況早已大相徑庭,我們身處於資訊豐富而注意力匱乏的環境。正如加里·金(Gary King)、詹妮弗·潘(Jennifer Pan)和莫莉·羅伯茨(Molly Roberts)的研究中所明確揭示的,在這樣的環境下有效的方法,通常是將訊息空間淹沒於分散注意力的干擾和垃圾訊息中,而非試圖壓制不想看到的內容。

在這樣的情形下,確保多樣化、相關性和真實的內容能保有一席之地,通常比確保它們不受到文字審查制度更重要。我們在思考人們對言論自由的理解時,將需要相應的演變,事實上,我們將在下文中討論、確保如此發生的途徑。

然而,動態性只是手段而非目的,它無法在多元觀點裡歸納出全體結構、追求某種整體化的終極目標。相反的,它的作用是明確支援運行在系統上的應用程式或民主制度,支持它們持續創新,在不斷更新和改進的能力範圍內探索、發現未來,才能在日後持續開展。作業系統可以、且應該隨著應用程式的需求變化而持續進化,支持應用生態,但如果它為了某些更大的、外在的目的而自我毀滅,那無論是公司的利潤還是國家的利益,都會失敗。

網絡

對權利的多元理解來說,另一個核心要素是,雖然權利系統的某些元素可能屬於個人,但權利並非必然出於個人主義。OS 向個人化應用和使用者提供某些保證和能力,而權利系統顯然也向個人提供重要的保護,並使用這些來捍衛自己最重要的價值觀和利益。然而,權利不僅僅影響個人,也涉及系統與群體。結社和宗教信仰自由,既保護社團組織和宗教本身,同時也保護了它們的組成者。像美國憲法這樣的聯邦制度,承認各州和地方的權利,不僅僅是個人的權利。OS 保護了涵蓋整體的系統功能、應用程式與使用者之間的互動,同時也保護了應用程式和使用者。無論在 OS 還是 "公共空間" 的交流,總是涉及至少兩個參與者,而且 "公共空間" 或社交網絡的存在,取決於集體行動的參與和安全性。商業自由,雖然經常地被認為是個人選擇和雙邊交換,但一般來說,至少也以同樣的力度,保護企業的實體權利,以及企業簽訂的特定形式契約。

此外,保護和捍衛這些自由的實體,遠遠不只於民族國家及其相關機構。商事法是典型的例子。正如安·瑪麗·斯勞特(Anne-Marie Slaughter)和卡塔琳娜·皮斯特(Katharina Pistor)等學者所強調的,法律規則、貿易協議以及對先例相互尊重的國際網絡,是定義智慧財產權、反壟斷和金融機構資本要求等主題的核心。此處的每一項議題,都由各式各樣的專業網絡、具影響力的群體,以及國際機構所管轄。因此,權利不僅僅由構築互動網絡的群體所擁有;它們也是由類似文化、機構和代理人形成的互動網絡來界定。因此,權利是一組相互交織的社會圈,捍衛保護著人們和社會群體的互動網絡。

與一元論的對比

權利和 OS,作為動態、網絡式和具適應性的基礎,支持著民主的集體自我探索與應用環境進化。這個觀點與 ES 和 AT 等一元論下的政治、技術願景,形成了鮮明對比。ES 的基礎是一套固有、"永恆不變"、明確定義於歷史中的權利(側重於個人私有財產,以及防止任何與這些私產衝突的 "暴力" 活動),並主張應盡可能徹底、完全地將這些權利,從其他權利及各種社會文化脈絡、執法方式與意義抽離,透過技術系統使其不受更動,並防止社會力量干預。AT 的基礎是設計符合 "客觀"、"效用" 或 "社會福利" 功能理想的技術系統,用來 "對齊" 和優化這些價值。ES 的願景觀點下看到的權利,是絕對式、易定義、靜態和普世的;AT 的觀點則認為它們是實現可定義的社會利益過程中,無關緊要的障礙。

數位自由

在《我們遺忘的道》描述的多元宇宙思想流派,在理性與哲學上都強調,必須超越這些自由民主國家的簡單框架,包括財產、身分和民主,創建更複雜的多元表達方式,以適應豐富的社交生活。在技術上,多元思想開啟了網路協定,更為電腦間的通訊提出了形式化的治理框架。也因此,它將權利體系和作業系統,這兩個平行卻又截然不同的概念,完全融合在一起,將創建人際網絡的作業系統,視為參與並支持多元權利概念所需要的基本能力。

無論人們如何看待未來在模擬世界(“元宇宙”)裡度日的構想,很少有人會否認現在多數人生活中,大部分的時間都在線上度過。在這種情況下,我們能做什麼、說什麼和成為什麼,都取決於技術所能提供的可能性,特別是那些將我們聯繫在一起、從而形成社會結構的技術。從這個意義上來說,在這些網絡中將我們相互連接的協定,構成了社會運行所依賴的作業系統,從而真正定義了數位時代的權利。

然而,正如《我們遺忘的道》篇章中強調的,這項計畫可說才剛剛開始。即使在富裕國家,大多數人也無法將自然的網路功能,視為線上體驗的基本成份。我們缺乏原生、非專屬的身分識別協定,來保護線上的生命權和人格權;缺乏協定來允許自由結社、線上溝通與組織團體;缺乏支持商業行為的支付協定;也缺乏安全共享數位資產(如算力、記憶體和資料)的協定,來許可數位世界中的財產權和契約權。這些服務幾乎都由國家政府,或更常見的私人企業所控制,幾乎達到壟斷的狀態。如果我們想要權利在數位世界中具有任何意義,就必須改變這種狀況。

幸運的是,這樣的情形已經逐漸改變。過去十年的發展,已經適時的承擔起網際網路「缺失層」的重任。這些工作包括 「web3」和「分散式資訊網」生態、歐洲的 Gaia-X 資料共享框架、各式數位原生貨幣和支付系統的開發,以及最突出的,是對 "數位公共建設" 不斷增長的投資 -- 印度在過去十年中開發的 "India stack" 就是一個例子。這些努力往往資金不足、在不同國家和意識形態間顯得支離破碎、往往野心不足,或是受到 AT 和 ES 意識型態的誤導。然而,它們共同形塑了建設多元宇宙的堅韌基礎。接下來,我們將展示出如何在這些專案的基礎上建設、為它們的未來投資,摸索出走向多元未來的路徑。